7岁女童学舞下腰险致瘫痪引发官司,培训机构赔偿25万元|环球即时
南通一名7岁女童在艺术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练习下腰动作时,严重受伤甚至险些导致瘫痪的悲剧。对此,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?近日,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责任纠纷案件,认定女童受伤与舞蹈培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,由培训机构及其经营者一次性赔偿女童各项损失25万元。
女童学舞严重受伤,家长起诉培训机构
(资料图片)
2022年8月的一天,7岁的露露(化名)在南通通州的一家艺术培训中心接受舞蹈培训。当天是90分钟的课程,前半段是练习基本功,后半段是学习舞蹈组合,舞蹈动作包括压腿、下腰、倒立等。练习中,露露在独立下腰过程中闪了一下腰,但当时并没有特别的感觉,于是仍继续练习。
上完课回家后,露露感觉腰部疼痛,甚至连晚饭都没有吃。父母觉察到不对劲,于是带她前往家附近的医院检查。因未能查出原因,父母又带她前往南通一家三甲医院就诊。经诊断,露露的伤情为脊髓损伤,肌力只有0-1级,医生建议立即前往上海诊治。
经上海的一家儿科医院诊断,露露的伤情为脊髓损伤(外伤性)、截瘫(双下肢瘫痪)、尿潴留。好在治疗及时,露露逐渐能下地行走,肌力恢复至3级,但治疗和康复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。为了前期医疗费,露露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,要求培训机构及经营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。
双方各执一词,法院认定有因果关系
露露的父母认为,女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被告培训中心作为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,致其受伤,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。他们同时提交了事发当日女儿练习时培训机构老师拍摄的几段视频。
培训机构及经营者则辩称,对于露露的损伤与跳舞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可,培训机构并没有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情况。其还称,露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预知幼童学习舞蹈可能产生受伤的风险,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,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提供的就诊治疗显示,露露系在结束舞蹈培训当日短时间内即至医疗机构就诊,就诊时间连贯。根据南通及上海两家医院的诊断,结合原告提供的当日培训课视频,以及已经查明的培训内容,露露的损伤与舞蹈培训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。
审理中,两被告提出,目前原告仅起诉了前期医疗费,但已经能够自行走路,希望能够就原告后期康复费用等全部损失一并进行调解,对此原告表示同意。
在法院的主持下,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,由培训机构及其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露露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。
法官:教育机构证明已尽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
《民法典》第1199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官表示,本案中,露露参加舞蹈班培训时未满七周岁,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,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时,才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露露父母提供的培训视频、就诊资料能够证明其伤情与接受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此时舞蹈机构应当承担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。但本案中教育机构未能提供任何证据,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
校对 王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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